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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近年来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渐加大,民主推荐、民意测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选拔领导干部方式,在各地、各行业逐步推广开来,已成常态。而用人失察责任制的推行,又使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的现象相对减少。但是,在改革中,又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动向。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局部地方、局部单位,但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如不重视同样会影响到干部制度改革。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2010年至2020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已经确立,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则是事关整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之处。在这一背景之下,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分别就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追究责任的主体、权限,组织处理方式,处分之后的复出方式等也作出具体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体现了时代精神。

一是依据社会民主法制情势的发展,根据权责一致的精神,分别不同情况对不同责任人作不同的处理,但首要指向是主要领导。因为,中国领导体制的特点决定了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在用人问题上有导向作用,既享有权力,就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所以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必然结果。

二是提供了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配套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以减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不规范行为,保障选人用人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三是具有一定的威慑力量,是遏制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和用人腐败行为的制度措施

四是与时俱进,对于近几年来实践中产生的新经验,如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评议、民意调查,运用于《责任追究办法》

五是回应了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比如,近年来出现了少数受处分官员被免职不久即复出的情形,媒体对此普遍表示关注,此次《责任追究办法》做了更为明确的具体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固然有重要意义,但制度的实施效果,会受到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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