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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五中违纪处分条例

灵璧县第五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处分决定后,由政教处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

(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

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政教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政教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政教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政教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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