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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五篇范文

安庆市物价局、安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

格管理的通知

安价房字[2007]6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市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维护购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26号、[2006]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5]26号、[2006]57号文件,以及《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安庆市政府《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宜政办发[2003]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重申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方式

(一)对经济适用住房,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允许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销售价格上浮不超过3%。

(三)对没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其他商品住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二、严格实行新建商品住房定价成本审核制度

(一)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皖价房[2005]153号)规定,对新建商品住房定价通过实行成本审核制度,规范价格构成,控制不合理的成本上升和利润率过高的问题,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审核的成本作为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的依据。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新建商品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1、成本由下列七项因素组成。(1)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等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建设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道路和平整场地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设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水、照明、通讯、环卫、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费用,以及按照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组织新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按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计算。经济适用住房按2%计算。普通商品住房

一、二级资质开发企业按3.5%计算,

三、四级资质开发企业按3%计算

(6)利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经济适用住房利息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平均利率和平均周期(七层以上18个月,七层以下12个月),以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40%计算。普通商品住房利息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平均利率和平均周期(七层及以上36个月,七层以下24个月),以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0%计算。

(7)各种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

1、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

2、利润。经济适用住房按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普通商品住房按开发成本(1)-(4)项费用之和的8%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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