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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五篇范文

【法规名称】

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六安市物价局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

2010-7-23

【实施时间】

2010-7-23

【正文】

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安城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现将《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六政〔2010〕51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六安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房预(销)售前,将构成的商品住房价格、成本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据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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