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食盐专营制度思考

最近,由于极少数盐业管理部门出现违反食盐专营的举措,引发一些媒体对食盐专营制度本身的质疑,有的甚至认为应当全盘否定食盐专营,为此本文就食盐专营制度作一初浅探讨,不成熟之处,求教大家。

一、我国食盐专营政策出台的背景

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历朝历代都实行专卖制度,当然,历史上《盐铁论》及其专卖制度,是因为税收原因而为国家垄断,目的是增强封建王朝的经济实力。而我国今天对食盐实行专营的目的是全民食用合格碘盐,彻底消除碘缺乏病,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中华民族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缺碘地区多、面积广,生活在缺碘地区的人口约有4亿多,占世界病区人口的近一半。缺碘除了会患上俗称“大脖子病”的甲状腺肿大症外,更大的危害是造成新生儿脑损伤和婴幼儿智力低下,碘缺乏儿童的智商要比正常儿童平均低10-15个百分点。碘缺乏病在我国已流行了数千年,消除碘缺乏病危害,既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各方面专家反复论证后认为,以专营方式在食盐中强制性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最安全、经济、有效的手段,为此我国政府做出了政治承诺,到*0年基本消除碘缺乏病。

如果我们运用逻辑学中的三段论来论证食盐专营,就很清楚:消除碘缺乏病,食用碘盐是根本措施;食盐专营是合格碘盐正常供应的制度保障,有了食盐专营的法律制度,才能确保碘盐市场不被劣质盐、非碘盐、工业盐冲击,保证人们吃上合格的碘盐,因此,食盐专营是消除碘缺乏病的制度保证。

我国政府对食盐管理历来非常重视,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国务院于1990年3月,发布了《盐业管理条例》,确定了食用盐、国家储备盐,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食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1994年10月,国务院颁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明确了为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为了迅速有效地实施这一方案,国务院1994年决定实行食盐专营政策。1996年,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正式出台,明确地将食盐生产和运销归入专营。三部行政法规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除两碱工业盐以外的工业盐(即小工业盐)实行计划管理。各省区市制订和完善了地方配套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共同架构了我国盐业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我国食盐专营取得的巨大成就

实行食盐专营政策以来,通过采取对食盐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等有力措施,使我国在保证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病等工作方面取得非常显著成绩。正如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副司长兼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贺燕丽同志《在全国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上总结的:理顺了专营管理体制,形成了覆盖全国城乡的食盐专营网络,实施了食盐专营的“三证”管理,落实了食盐产销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价格政策,依法加强了食盐市场监管,保证了食盐市场管理和供应的基本稳定,全国食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食盐计划完成率、碘盐覆盖率、居民碘盐食用率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了消除碘缺乏危害阶段性目标。


(未完,全文共5726字,当前显示130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