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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案件证据材料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所谓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情况的根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存在。所谓客观,是指从实际出发,从事物的本来面目出发,不歪曲。所谓全面,是指凡是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都应依法进行调查,不遗漏。所谓公正,是指不只调查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同时也调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偏不倚。

第一节案件线索来源

利用信息、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盐政执法机构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基础。对发现的信息要善于从中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可疑点以便发现案源。受理人员应及时予以登记汇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尽快进入立案程序。

1、从举报中发现。人民群众、消费者和盐产品经营者的来电、来信、来访反映举报的盐业违法行为要认真对待,它是获得线索的主要来源。受理人员必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详细记录。善于分析,排出真伪。

2、从市场检查中发现。盐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进行市场检查,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现线索,是盐政执法机构掌握案源的重要途径。

3、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发现。盐政执法人员要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询问记录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采取追根求源的态度,以便从中发现新的案源。

4、从相关部门中转来。公安、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相关执法部门在履行职务中发现的盐业违法行为按不同的职能分工,应转盐政执法机构查处的,盐政执法机构应积极主动查处。对其他案件中有涉嫌盐业违法行为的,盐政执法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争取主动。

5、上级交办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大都是其他机关转来,群众给上级机关的来信来访,上级机关指定下级管辖有争议的案件,上级机关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调查或办理的案件。受领案件的具体执法机构均能从中获得和掌握新的线索。

第二节报批立案

对获取的信息和掌握的线索,要有专人集中登录在册,并及时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汇报,如遇重大线索应及时向执法机构领导报告。

一、线索初审

对获取的线索进行初审,其目的是了解。第一、是否真有违法事实发生,是何种违法行为;第二、违法事实的发生地是否在管辖的行政职权范围之内,具体发生在何处;第三、是否需要立案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案前初查

根据对线索初审的明朗程度,可以采取案前初查的方式以便有把握地抓住机会证实线索的可靠性。初查的方式有:

1、从侧面了解情况,多方收集资料;

2、对可能有违法事实的现场进行暗访;

3、派员对涉案的人员或现场进行暗中监控;

4、直接向当事人或同案人员进行调查;

5、对有把握的违法现场进行突袭检查

三、报批立案

立案,除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以外的案件,凡是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确认该案需依法实施调查处理,均应经过审批立案程序。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事实发生,而且需要依法处罚,立案之初,并不是需要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物品数量,情节轻重、手段如何,危害程度等等。凡是办案单位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立即填写立案报告表,上报立案。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办案单位应一边采取措施,一边报告,事后应即时补办立案手续。因为只有经过正式审批立案的案件,才能保障案件一系列具体的检查、询问、调查、采用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案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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