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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式探讨

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内容摘要】

: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的必要手段。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不仅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统一公安执法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实现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认真考察当前公安执法监督的现状,分析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强化公安执法监督意识,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化,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

公正是执法的灵魂,也是执法的价值追求。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①。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执法权。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其后果要么造成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要么使受处罚者面临合法权益被限制或被剥夺的侵害或危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稳定。因此,如何构建合理、有效、公正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民警正确行使执法权,已成为现代公安执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认识

①(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60.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监督工作作了专门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为中心,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组织建设上看,初步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层级监督和法制、纪检监察、督察与信访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执法多层次、多侧面、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从制度建设上看,近几年来,公安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以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内务条令》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各地公安机关也制定了大量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建立了执法责任制、案件审核监督制、执法考评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复议、国家赔偿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将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逐步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由于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是深层次的执法活动,是对执法者的执法监督,其实质是维护和支持被监督者的正确执法活动,出发点和归宿都是对法律、对人民负责。因此,作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它对保障严格执法,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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