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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办%E5%AD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办字〔2009〕46号【发布日期】

2009-03-26【生效日期】

2009-03-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意见

(办字〔2009〕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瓦斯治理的一系列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现对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防范瓦斯事故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核心任务

(一)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环节。治理瓦斯是预防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防止群死群伤的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径。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把瓦斯治理作为突出任务,以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为重点,坚持管理、技术、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核心,不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二)瓦斯治理是煤炭行业管理的重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行业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是否达标,作为生产能力核定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

(三)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首要任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瓦斯治理内容列入年度监管监察计划,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形式实施全面管理,凡发现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要求限期整改或实施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到位或瓦斯灾害严重,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坚决予以关闭。

(四)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各市、县(市、区)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地、本企业瓦斯灾害和地质赋存情况特点,研究探索瓦斯治理新途径新技术,构建完善的适合本地、本企业特点的瓦斯灾害综合防治技术体系,进一步推进质量标准化和瓦斯治理体系示范矿井及示范县(市、区)建设,树立典型,规范管理,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强化管理,完善瓦斯治理制度、管理机构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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