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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四项监督制度心得

近日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其相互间有效衔接、合为用力,构筑起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对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慎重。细细阅读后,感受良多,现泛谈几点。

一是更具科学性。据报道,在近年来相继落马的政府官员中,大多数人都是“带病提拔”上来的,暴露出之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些弊端。“四项监督”制度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建立在对党风廉政和干部队伍建设发展规律深刻把握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后制定出来的,体现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强烈的科学性,能够指导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等各环节,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还探索实行干部任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扩大群众公认在干部决定任用环节的作用,有效提高了选人用人的科学性。

二是更具规范性。“四项监督”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干部的选拔任用,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效方法。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和查处的违规用人问题中发现,由于缺少具体的“规范动作”,不少地方对应报告的事项不报告,导致提拔干部把关不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选人用人质量。为此,《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亲属和秘书等身边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的等。《办法》明确了报告事项,完善了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了选人用人关,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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