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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银通隔热保温系统讲话稿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

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

一、关于商住楼商业营业厅的定性问题

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包括为商业配套的办公、非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无明火餐饮等场所。

二、关于电影院是否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问题

符合《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电影院,其固定座位放映厅可不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要求进行建筑防火设计,但应同时符合《建规》或《高规》有关规定。当电影院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其底层出入口应能直通室外。

三、关于新型公共娱乐场所(如足浴、足疗、棋牌、美体中心、spa、台球等)是否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问题

新型公共娱乐场所应根据具体使用功能定性,对具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类似功能的应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足浴、足疗、棋牌、美体中心、spa、台球可不界定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四、关于高层建筑中宿舍、公寓的定性及消防设计问题

高层建筑中,公寓应定性为公共建筑,学生宿舍、员工宿舍应结合建筑形式和使用功能进行定性。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公寓、宿舍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单元组合式或塔式宿舍、公寓,当每层(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可按高层住宅建筑执行)。


(未完,全文共4337字,当前显示14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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