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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势开局 如意工业园区

万山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万山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化进程,提高土地、能源、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推进工业规模化进程,凡到万山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实行下列优惠政策(除了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外)。

第一条认真做好工业园区的规划布局

工业园区是指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和生产条件,引导工业产业集聚,经县人民政府依据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当地产业优势,在中心城镇或重点城镇批准设立的工业生产加工区域。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是:定位合理、注重特色、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集约利用。拟建的工业园区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工业产业政策相协调;与现有区位条件、工业基础优势相一致。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可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的,由园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修编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要防止园区设立过多、定位分散、乱圈土地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县级工业园区、重点工业小区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我县鼓励的新办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经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纳税人凭入库税单由县财政部门将县财政留技术改造成部分的50%返还。县内搬迁至工业园区企业所得税同入区前相比新增部分同样享受本政策。

(二)新办生产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本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下列比例安排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至第五年30%。县内搬迁至工业园区企业增值税新增部分可享受本政策。

(三)区内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经地税部门核准免征二年。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退,纳税人凭税单由县财政部门将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

(四)对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技术改造

采用国产设备投资的,按安地税政[2000]35号文件规定实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五)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粮食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兵役义务费免征一年,县内搬迁至园区企业该三项税费新增部分免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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