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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管理职能切实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那么,究竟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哪些事业单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实践中如何"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地把握和界定呢。这是目前机构编制部门在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以及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中,必须面对且迫切需要解答的问题。

一、何谓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大家都知道,公共事务是指伴随社会发展过程发生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利益的社会性事务,包括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和公共服务的设立与开展。我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王惠岩教授在《公共管理基本问题初探》一文中分析了公共事务的产生过程,他指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后,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了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展开来说,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分工:一种是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其主体是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另一种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即公共事务管理。目前,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执政党,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四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五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我们通常所讲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后一种社会分工而言的。

从理论上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正如中央编办副主任王澜明同志在2004年西部地市编办主任培训班上的发言中,讲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时所指出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把过去由企业承担的和不应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收回来……地方政府是社会管理事务的主要承担者,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公共事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比较紧张,机构也有总量限额,加之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往往对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力不从心,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将一部分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从历史的进程来看,这种授权、委托的作法虽说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性的变通措施,但却是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客观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与历次机构改革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的基本原则是相悖的。长久以来,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如我省岳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仅市直414家事业单位当中,初步界定为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就有98家,从业人员达1600余名。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性质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人员编制的管理与其他事业单位有一定差别,短期内既难以将其并入机关又不可能完全剥离其行政职能。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

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要类型

结合湖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情况,按照单位承担的职能,可以将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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