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完善方向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法院据以启动再审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理论界对我国民事抗诉再审程序自身制度设计上的合理性提出了疑问,而实务界则指出抗诉再审程序有损于裁判的稳定性,因而质疑它存在的必要性。本文站在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就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规范和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民事抗诉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的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的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内容。民事抗诉制度也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近些年来,法、院和检两家在民事抗诉再审工作中,实现了“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不断增进沟通和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开展并不断规范民事抗诉及再审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这对于提高民事案件审理质量,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缓解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等有着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一、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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