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蚌埠市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办发〔201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贫困老年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贫困老年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划内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
第三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残疾人,市区每人每月发放80元生活补助金,三县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补助金。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一)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
(四)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残疾人应填写《蚌埠市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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