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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社区居民民主自治,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性质、作用

社区议事协商会议以“畅通渠道、汇集民意、促进参与”为原则,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社区议事协商会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征集居民意见,汇集居民智慧,加强社区居民、单位沟通的重要途径。居民在议事协商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是街道、社区决策的重要依据,社区应将议事协商事项处理结果向居民及时反馈。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听证会主要偏重于社区事务决策,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偏重于对社区事务进行协商讨论。

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设立和成员

居民代表要有能力去了解民情,集合民意、代表居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社区的全面建设。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经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由10----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余为委员。协商议事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总支或支部书记兼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可由专职党总支(支部)副书记或由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1人担任,每届任期3年

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主要由社区内知名人士、社会单位负责人、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公司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构成,政府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可参与会议。涉及部分居民或处理非社区全局性事务的会议,社区居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社区议事协商委员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或属于法律限制的人员除外;

2.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3.热爱、关心社区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4.能认真履行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义务,在居民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5.办事公道、敢于说真话,热心为居民办事

四、社区议事协商委员的权利和义务1.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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