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
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于
年
月
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居委会居民及流入人口,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乡、村举办的婚育培训班,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和未经法定程序抱、捡、收养子女。
第四条
居民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小孩入户,独生子女领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奖励扶助的申报等手续时,居委会应认真审核,实事求是签署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每个已婚育龄夫妇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六条
全体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限制或进行违约处理:
1、流出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人口不验证者,收违约金50元。
2、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者,自居委会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月收违约金50元,直至寄回孕检证明为止。
(未完,全文共1810字,当前显示54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