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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非煤矿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安监部门依法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加强领导,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在新形势下颁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20号令》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组织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许

1可行为,明确各有关人员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水平。

二、落实责任。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监管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反映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省局进一步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评价机构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许可证申请等,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二)省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我省相关颁发管理办法,负责颁发管理本《办法》规定的央属在闽企业和跨设区市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颁发管理本辖区内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受理审查过程中,不得随意增设办理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20号令》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许可证颁发工作。各设区市在审查工作中要准确把握许可条件与标准,严格把关,并对审查结果负责。为保证许可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审查过程各环节不得再委托或以

2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名义实施,但可以充分发挥县(市、区)安监部门属地监管的积极作用。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以严谨的态度,按规定条件、程序和时限,细致认真把好审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程序合法、文书填写和档案管理规范,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量。

(四)各县(市、区)安监部门配合省和设区市安监部门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五)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评价工作。要组织有相应专业和评价资质的人员深入现场开展评价工作,对地下矿山,评价人员数量不少于4名,其它矿山不少于3名。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要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可靠性负责,要求评价报告内容完整、客观,评价方法科学、合理,评价结论明确、真实、可靠。

三、热心服务。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从减轻企业负担和便利企业出发,减少繁文缛节。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耐心解答,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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