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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当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但局部地区已呈下降趋势,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显现。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进一步加大。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环境空气作为维护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部分地区持续改善。

昆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有所下降,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其中昭通、曲靖、玉溪3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安宁、个旧、开远、宣威4个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二、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节能减排,有序推进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火电、建材、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搬迁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要完成搬迁改造工作,特别是昆明市主城区的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要按期完成搬迁。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提前1年完成全省“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重点针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制定“十三五”淘汰计划,确保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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