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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29日)

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引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注和检查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本规定中的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材料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第二条每件金银饰品应当具有标识。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识物。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三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第四条一件金银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五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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