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一)人员密度高或者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弱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人员密度高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在生产中大量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
(三)火灾荷载较大且人员密度高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人员密集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五)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
(六)存在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的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场所、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等区域;
(七)其他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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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结论;
(四)存在问题;
(五)消防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六)其他内容。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与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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