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上海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危害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组织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构成,全体员工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职责)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
(三)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配备人员、装备和场地;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
(八)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取得相应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落实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自身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制订季度消防工作计划,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四)组织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五)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管理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职、志愿消防队)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照防火巡查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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