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2013年7月23日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加强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四)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五)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六)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八)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九)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格和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十)承担火灾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培训和火灾逃生演练;

(三)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2—

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未完,全文共4145字,当前显示134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