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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意见和招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4]40号【发布日期】

1994-07-29【生效日期】

1994-07-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4]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价管理,整顿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减轻用电户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的电价政策和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一、省物价局是我省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及各级物价部门按照价格分管权限,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电价进行管理

二、

二、电价管理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电价管理及运作体制。在省网电已实行并价的基础上,目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积极稳妥地将省网电电价与地方燃料附加费并价,逐步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单轨制电价。然后进一步实行区域性单轨制电价,进而过渡到全省单轨制电价。

三、

三、省属电厂(含合资、股份制电厂)的上网电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经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能[1993]36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

四、建立健全省网电的电价管理有关制度

(一)建立电价调节基金制度。省电网设立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超出省规定时,其超出部分的电费收入存入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低于省规定时,用电价调节基金补偿电力部门的利润水平。电价调节基金由物价部门监督使用。

(二)实行燃料调整费制度。电价原则上一年校核一次,年度内如有较大的成本增支因素,如燃料价格、外购电力价格上升,汇率变化等可通过燃料调整费调整电价,调价幅度低于5%的,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施行。年度内调价幅度超过5%时,报省政府审批。调价前,先用电价调节基金冲抵增支,不足以弥补时再调整电价。

五、

五、加强地方电价及用电收费管理

各市、县(市)要积极稳妥地在省的统一部署下,经试点,分步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将地方燃料附加费并入省网电电价,逐步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对户单轨制电价。在对用电户未实行单轨制电价之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燃料附加费的管理。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工作,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的监督。

地方燃料附加费是指市、县(市)在不违反省有关规定随售电量加收用以补偿省统配电力以外地方电源经营亏损的费用(指供电部门收购价低于地方电源含利成本的部分)。

省返还地方电厂按售电量征收的省电力建设费,70%用于当地燃料附加费的收支平衡及平抑征收标准,30%用于当地电网建设。

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由各级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电力(供电)局按下列作价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经委、物价、财政、电力(供电)部门审批。

征收燃料附加费的作价原则:

(一)地方电源燃料附加费

电厂(含水、火电厂)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利润)÷上网电量

供电部门收购电价=(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售电单位利润)×(1-线损率)

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线损率,上半年可取测算数,下半年按上半年实际数调整,年度按实际数结算;利润按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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