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报刊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17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对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进行了规范。其中,对安监部门依法应当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和主要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更好地履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这几年来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化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践,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暂行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责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是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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