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冀组通字〔2009〕34号
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中组部文件精神,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抓紧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三、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二○○九年九月二日附: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
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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