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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

1效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参考近年预算执行情况,科学预测下一年度增减变化,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票据使用管理,加强收缴动态监控,规范执收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处臵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

2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预算编制办法,科学制定预算编制标准和定额,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全面准确反映党政机关运行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合理安排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严禁虚报项目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禁违规提取大额现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臵及运行费、办公设备购臵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压缩节庆、论坛、展会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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