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限时办结制度2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1、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生育服务证件等事宜的办结期限。一般事项要当即办结;需延期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
2、《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和《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3、对计划生育政策咨询,要当即答复,特殊事项咨询须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
4、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时限要求的事项,严格按要求的时限尽快办结。
5、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处理。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1、对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经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暂时不予办理的,应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2、遇特殊情况需请示后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要向办事人说明暂不办理的原因及何时、以何种方式办理。
3、经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将有关手续和材料补齐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办理)。
4、计生办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因不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而造成群众投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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