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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一中学籍异动管理补充之规定

学籍异动管理原则

第一章休学、复学

第一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二条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章升级、跳级

第三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四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核准跳

1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三章转学

第五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三、在普通高中学校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在全省范围内,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转学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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