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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校各级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要切实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学生党员队伍适度规模。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五条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把青年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坚持发展党员工作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相结合,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1威信。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共青团员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须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上级党组织如无不同意见,应及时下发《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十条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要密切结合其本人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包括:吸收他们听党课;列席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以及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并及时予以检查指导;定期组织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议,指出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督促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个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等。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每季度要对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进行

-345调查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预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相关材料包括。领取入党志愿书登记表、《发展党员材料预审单》、入党申请书、《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群团组织推荐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政审材料、党支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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