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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充分调动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鼓励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引荐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苍南产业导向的下列投资项目,并对引荐成功者给予奖励。

(一)生产性项目;

(二)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三)技术转让项目;

(四)扶贫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地投资者为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苍南籍人士在外地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荐者为直接介绍外地投资者来苍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国家规定不得享受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者在项目投资方与县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县举办成功的行为。

引荐者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方和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项目投资方与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第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荐项目成功标准,是指项目经县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投资者同我县国土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厂房购买合同或厂房租赁合同,并且土地款、购房款或租房款实际到位,项目竣工投产。

第二章奖励标准


(未完,全文共2045字,当前显示6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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