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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臵,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风险治理架构;

(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机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推动全体工作人员理解和执行。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章风险治理架构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风险文化;

(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

(三)设定风险偏好和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

(四)审批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六)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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