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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监测的法律问题思考

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法律问题思考

摘要。谈起食品安全,我想每个人,都自然会想起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之祸。在2008年09月11日记者简光洲发表《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开始浮出水面,并引起广泛关注。2008年9月12日卫生部通报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致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事实初步认定。截止到2009年1月9日,全国累计报告患儿近29.6万人。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与三鹿奶粉事件相关的刑事案件4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名,逮捕60人。这一事件轰动全国,甚至全世界,影响力极大。所以食品安全慢慢被人们所熟知,国家各部门也引起重视。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且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然而,在食品安全法出台的三年中,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仍然频频出现,让人们不得不思考食品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儿。我们还能吃什么。食品安全问题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到底怎么才可以吃的放心。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件

一、食品安全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颁布之前,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国人大制定了《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近20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近150部相关部颁规章。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曾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那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体系不够完整。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有的环节存在交叉,如在生产环节有卫生、质检双部门管理,在流通领域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等多部门参与。

二是内容不够全面。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食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空白。缺乏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没有建立健全应对国际食品贸易的快速反应机制。

三是要素多有重复。从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的具体内容或者标准(均包括基本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或过程标准、管理标准等)来看,两者的许多内容是重复的。就核心内容来看,卫生管理与质量管理属于重复管理。

四是职责不够清晰。目前在食品管理体制上,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等部门,而且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形成了“多头分散、齐抓共管”和“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局面,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

五是法律责任不够适应。从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此外,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以及食品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而面对这些问题,国务院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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