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
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未完,全文共1946字,当前显示5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