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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

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政策的产生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政府采购制与政府的公共政策有极为密切的联系,都存在实现其公共政策目标和功能。然而在过去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实施和适用,由于对政府采购法制隐性的公共政策功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人们关注的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制的法律特征,仅作为法律

规范的一般行为要求而实施,其应有的功能不仅没有发挥,而且利用政府采购“寻租”,妨碍正常市场秩序的情形在法制的外衣下获得了正当性。可见,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对法制产生内在动因的把握和理解,认识政府采购的应用功能,对政府采购法制的有效实施是不可获缺的,政府采购的公共政府功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价值。

政府采购是化解管理危机的现实途径。政府采购将政策的制定和监督主体与具体采购执行主体分离,采购一方与采购专门机构利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合同规制,这些制度设计,既将竞争与市场机制引入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部门,又将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从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放松政府对社会与市场的管制,简化政府行政程序,实现政府从社会的部分撤离,更多地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从而有助于政府转变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消除各种妨碍因素,走出管理失调、失控和效率低下的误区,化解管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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