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制度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及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标准
符合条件,并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的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扶助金。
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基本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目标人群基本条件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2、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4、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有关落实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两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
(二)奖励标准
对自愿申请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三、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目标人群基本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目标人群基本条件
我区未能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的农牧民家庭,即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二)奖励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已按《条例》规定领取2000元或数额不等奖励金的均予以补足到3000元)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扶助金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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