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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交流材料

监督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对法律的信赖程度越来越高,司法活动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因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司法的职权中,既要认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失职,促进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严格执法,又要不干涉和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越权,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司法机关既要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独立行使司法权,又要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因此,要提高监督司法的实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司法职权中,要认真把握好五个关系。

一、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教育整顿,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及认真履行职责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人民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不畏艰难困苦,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加之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一些地方,的确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以罚代刑,裁决不公,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反映强烈,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迫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又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改善司法活动,提高司法水平,有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正确实施,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监督,要理直气壮的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无为就是违法,监督不力就是失职。在敢于监督的同时,还要善于监督,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具体条件,运用恰当的监督形式,依照一定的监督程序进行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在监督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实践证明,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是不可分割的一个统一体,敢于监督是前提,善于监督是手段,要提高认识,消除顾虑,在“敢”字上花气力,又要按照程序,严格依法监督,在“善于”上下功夫。只有这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才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人大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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