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附件9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高级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根据个人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或专业的高级职称,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五)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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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