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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体”原则在农房权属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高度盖然性原则在著作权案件中的适用

——华盖创意诉郑州中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关键词】

高度盖然性摄影作品权利归属侵权宣传册赔偿数额【基本案情】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郑州中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郑州中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公司”)未经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授权,于2010年擅自在《中国研磨产品介绍》宣传册上非法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该图片编号为dv273009,内容为“工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研公司未经华盖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用于商业活动,非法获取巨额利益,侵犯了华盖公司对涉诉图片的著作权。经协商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华盖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著作权的侵权诉讼。【争议焦点】

一、华盖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华盖公司为证明其权属,向法院出具了第一组(

1、北京方圆公证处(2010)京方圆内经字第24860号公证书一份;

2、涉诉图片网络打印件及当庭在华盖公司网站gettyimages.cn涉诉图片网络查询,拟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诉图片的著作权,并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原告公司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美国盖帝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第二组(

1、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1)郑黄证经字第2797号公证书一份;

2、cn域名注册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享有域名gettyimages.cn的所有权,美国盖帝公司《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包括涉诉图片在原告域名为gettyimages.cn的网站上)的证据

中研公司辩称,对第

一、二组证据中的公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1、该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没有美国驻中国领事馆的认证,不符合国外文书在国内有效地规定,不应当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该两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

二、中研公司是否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问题华盖公司诉称,中研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使用其作品属侵权行为,基于以上事实,华盖公司向法院出示了第三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一份,拟证明美国盖帝公司是在图片业界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国内最知名的图片制作、销售公司)、第四组(2010年中研公司《中国研磨产品介绍》宣传册一份,宣传册上有被告的简介、网址、电话、产品的详细信息,与被告生产的产品相一致,并且宣传册中多次出现被告的名称,拟证明对方的侵权事实的存在)、第五组(版权确认函一份,拟证明原告对中研公司侵权的行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证明中研公司明显侵犯了华盖公司对于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中研公司辩称,对第三组证据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华盖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无法确认华盖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图片制作和销售公司。对第

四、五组证据有异议,认为该两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宣传册来源不明,无中研公司印章和认可,且宣传册载明的名称和地址与中研公司营业执照不一致,不能证明宣传册是其印刷的

三、若侵权行为成立,中研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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