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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体”原则在农房权属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房地一体”原则在农房权属纠纷案件中的适用作者:赵玉东

当前,我国农村家庭成员之间为争夺拆迁利益引发的农房权属纠纷日益增多。基于房屋与土地的高度附和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一致,此为“房地一体”原则。但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仅限于本村村民,而农房所有权的主体可能因继承、共建、买卖、赠与等行为发生变动,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农房所有权人具有较大的“非一体”倾向。在处理农房权属纠纷过程中贯彻“房地一体”原则,应当将地权作为确定房权的基础,通过灵活适用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来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以实现化解纠纷、维护秩序的目的。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登记在权利证书上的通常是户主的名字,同时会标明申请登记时该户的人口数。因此说,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一个农村家庭的全体成员,而非仅限于登记于权利证书的户主。家庭成员可因添丁而增加,也可因死亡或分户而减少,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在农村,有生子养老的观念,即父母通常会和某个儿子居住在一起,两个家庭同享一个宅基地,但宅基地通常登记在父母名下。此时,应将两个家庭作为一户来看待,所有家庭成员均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父母死亡后,与其共同生活的儿子一家虽无登记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现实中还可能存在几世同堂的情况,认定标准与上相同。由于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宅基地使用人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给法院确定地权归属带来困难。此时,宅基地使用人负有证明其享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举证义务,法院在必要时还可通过调查走访的形式予以核实确认。家庭共有房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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