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履行以下程序:
(一)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
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和居委会出具。因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人必须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四)为方便群众申请,各地应当视工作需要,在街道(乡镇)或居委会设立低保办事窗口,开展日常低保受理工作。审批城市低保待遇遵循以下程序:
(一)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乡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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