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征收人征地后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房屋特指被征收人根据(**发〔201*〕**号)文件拟安置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征收人的还房面积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征收人,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选择被安置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下列两项之一证明材料。
(一)被征收人已有的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经房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人民政府负责我*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国土资源局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局可以委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拟定,经审查后报*人民政府审批;组织相关部门锁定征收范围内的人口、开展入户调查登记、核查违章建筑、核实房屋面积、签定补偿协议、指导安置还房建设等工作。
*拆迁办主要负责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的审查;对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督办,对安置补偿协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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