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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