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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国务院令第590号)称征收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征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县(市)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发改委立项、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洛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工商、信访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需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应提供市发改委或市政府授权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供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

2.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证明和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3.市城乡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证明

4.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5.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2日。

(三)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政府代表及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四)对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转到专用账户

(六)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在做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报经做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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