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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

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管辖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凡佛山市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在质量监督范围内。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是佛山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必须接受市质监站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市质监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交通局、市质监站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市质监站在业务上受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㈡执行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的工作计划,协助市交通局做好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的认证初审和市场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市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㈢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发布工程质量动态。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提交交工和竣工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交(竣)工验收及项目档案等专项验收。

㈣负责本市在建项目施工监理现场考核及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考核。㈤参与本市在建项目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

㈥监督检查本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㈦定期向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报送本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质量管理情况,参与本市全优工程的质量论证工作。

㈧承办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质监站应认真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应设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监督台帐和逐步实行信息管理,将所发现并经核实的工程建设各方的不良行为、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记录,按相关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市质监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交通局、省质监站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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