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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119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同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经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奖励办法的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已经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是指企业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产业化,取得重大技术创新及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的“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新技术方法;“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首创,或者在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或未曾公开使用。

“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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