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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104号令)(以下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省科技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甘的公民、组织,或与在甘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和监督。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省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科技奖励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节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的“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是指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

第十九条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八条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八条

(三)所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行业和甘肃省地方技术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八条

(四)所称“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应用效果显著

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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