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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税收思考

我国外贸出口方式一直是以一般贸易出口和加工贸易出口齐头并进的发展模式,在国家外贸出口统计中两项指标也是占据主导地位。随着近几年较大范围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和降低出口退税率,征退税差额逐渐拉大,两种出口贸易方式的退(免)税之间带来的税收负担也在悄然改变着外贸出口的权重。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增长已经超过一般贸易出口增长,并占据外贸出口的主导地位。通过分析相关税收政策在不同贸易出口方式中的调节作用,从中寻求转变外贸出口方式的正确途径。

我国现行外贸出口享受退(免)税政策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出口、加工贸易出口(包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小额边境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出口等。在所有的外贸出口方式中,一般贸易出口和加工贸易出口占据主导地位,约占所有外贸出口的98%以上,但前两种主要外贸出口方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以江苏为例,2000年以前一般贸易出口与加工贸易出口大体相当,到2001年以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明显高于一般贸易出口增长,到2006年加工贸易出口已达66%,而一般贸易出口只占33%(见下表:2001~2006年江苏两种外贸出口方式比较,略)。除了各地为了把进出口贸易做大做强,追求扩张的因素外,税收政策的影响,特别是近几年下调出口退税率带来不同税负的影响不可小视。从全国的外贸出口统计数据看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没有江苏拉得这么开,但也明显超越一般贸易。到2006年加工贸易出口约占外贸出口的54%,一般贸易出口约占44%,加工贸易高于一般贸易近10个百分点。

一、不同外贸出口方式的税收政策比较

1、一般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情况。一般贸易出口又称直接出口,是指出口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直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商品的单向贸易活动,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出口贸易方式。在税收政策方面,按wto规则和国际惯例,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免)税,也就是说,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直接出口有利于我国商品走向世界扩大中国的影响力,增加外汇收入,扩大就业和改善人民生活。

一般贸易出口的退(免)税政策主要分为对外贸出口企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的退(免)税两种方式,对外贸出口企业实行免税和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道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对生产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纳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增值税予以退税。

2、加工贸易出口相对于一般贸易的直接出口而言是间接出口,就是相关出口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经生产加工后,将产品再出口国际市场,加工企业由此获得工缴费。这种外贸出口方式纳入进出口贸易统计范围,有利于扩大外贸规模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开展,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外贸收益不高。目前已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形式之一,占据外贸出口的半壁江山。现行加工贸易出口主要分来料加工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两种出口形式。从税收政策方面看,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税收政策始终优于一般贸易,在平均退税率下调至12%以前问题并不显现。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免税政策,出口时按进口料件金额乘以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之差部分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而对一般贸易则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随着近几年国家连续较大范围降低出口退税率,征退税率之差拉开的税收负担增长近30%,由此引发不同外贸出口方式带来的税负不公问题,即使在加工贸易出口中,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的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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