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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保障体制改革研究

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协两会已经落下帷幕,在刚刚结束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年度报告审议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其即将离任之即回顾并总结了目前我国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机关所面临的一些问题,“法官素质”、“廉正建设”、“机制保障”,现在我们就来浅谈下有关人民法院在司法保障方面的改革措施。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深入开展,我国人民法院的改革步伐目前逐渐进入“深水区”,人民法院发展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特别是在“死刑复核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执行难”等问题,更是取得了显著效果,同时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保障机制也有所改善,然而不足的,至今仍然有一些根本性的困难在缠绕着人民法院的健康发展。司法保障问题对于人民法院的发展来说是个一直都是非常关键的事,由于司法体制的问题,目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材、物”受控于地方政府左右,一些“关系案”、“人情案”其实往往就是来源于这些地方高官,如今天一个电话要求对某某案件审慎,明天一个文件要求对某某案件彻查,特别是有时这些地方领导通过案件承办法官的上级领导来干预,而法院领导为法院的发展又不得不需要地方政府领导们的支持,也就间接影响到了案件的顺利开展,往往使得一件极普通平常的案件复杂化、多样化。另外,地方政府还给予人民法院一些其他一些与职责无关的事情安排,例如,让人民法院抽调人手去执行基层组织的综治工作、计划生育宣传、乃至招商引资等工作,这样不仅大大增加了法官们的工作负担,而且还让人民群众感到不伦不类,对法官职责性质产生怀疑,这对人民法院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要保障人民法院健康、有序的,就不能给予过多的束缚,既要让其在宪法的规定下能充分保障执行自身的职责,又能全面的接受我党的正确领导,这样就需要给予司法机关一个完善的政治、经济保障机制,首先,我们先阐述一下法院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局面。

一、当今社会,我国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困难情况较多

目前在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的基层法院都面临着一些相识的困难,在政治待遇上,由于我国目前是按照行政体系的方式来管理司法机关,法官们都依照《公务员法》的方式进行着晋升、评级,并与之相配应各项待遇,而《法官法》的各项福利、待遇问题是乎没能有太多联系,国家也未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来解读《法官法》的一些具体措施,也就让一些条文给予法官的政治待遇方面的政策不能落实到位。同时,由于各个地区的差别,给予司法机关的行政职级数额往往较少,一些工作了大半辈子的法官们仍然是副科级职务,而一些庭室负责人也不过正科级,即便如此,也不是全都一致,而是有限的名额,每年,甚至每几年才有较少职级名额拨给司法机关。在升迁事态缓慢的情况下,一些法官们的信念开始动摇,并产生出消极心理。长此以往,人民法院的事业必然会受到严重的挑战,不利于我国司法机关的健康、积极发展。

经费困难,至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后,对人民法院,特别是老、少、边、穷等偏远地区冲击力更大,一些困难的法院难以开展正常的日常活动,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更是难以维持,地方政府、上级法院拨款有限,以至这些法院目前的处境十分艰难。而经费相对较好的法院又不能按现时的状况,逐年增加相应经费。这些都制约着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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