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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制教育课讲稿

中小学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老师、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讲几个发生你们身边的典型事例,及一些法律常识,与大家共勉。

我们知道,现在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能否分辨清楚。你们是否想过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第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第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但是这也是违法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去接触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慎交朋友,以免走向犯罪的道路。

从我市几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几天,几名学生跑到梅探沟偷鸡子卖,被抓了现行,我们念其年幼无知且偷盗未遂,不作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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