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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防范风险预防经济案件违规操作演讲稿

规范操作行为防范案件风险

——解析银行业案件监管依据及预防控制

湖州银行嘉兴分分邹霞

(2011.08.12)

2005年以来,嘉兴银监分局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浙江银监局的统一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推进案件防控工作,有利地维护了嘉兴银行业的经营成果和社会声誉。

六年多的实践证明,案件防控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覆盖银行的所有业务层面,贯穿于银行的每一个业务环节。有效的防控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查防结合,重在预防”的原则,以完善内控机制为主线,以合规文化和制度执行为抓手,人防和技防结合,多方联动,常抓不懈。这不仅是案防工作的要求,也是持续深入推进嘉兴银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发展的需要。

古人云。“明者见危于无形,智者见危于萌芽”,虽然辖内银行业案防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针对银行的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以往较少发案的存款、票据等领域近年来却成为发案的重点领域,高科技作案明显增加,授信领域的操作风险依然较大,团伙化作案取代个人作案,金额大、手段隐蔽、危害巨大。因此,我们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必须进一步练好内功,常抓不懈,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同行的沉痛教训无疑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最好范本。为此,今天我从银行业案防工作回顾、

1省内案防形势分析两方面跟大家一起学习探讨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案件风险的主要政策要求及化解对策。

第一部分案防工作回顾及最新监管要求

一、案防工作的监管职能演变

大家知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案件防范工作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前,一直是由地方公安和人行保卫部门负责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当时叫做安全保卫工作。1997年人总行提出了“三防一保”的工作要求,即: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确保银行职工人身和资金安全。

2003年中央决定设立银监会,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银监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银监法》赋予银监会的主要监管职责,通俗点讲就是管机构、管风险、管法人,确保银行业稳健较快发展。其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2004年底,国务院部际协调会议明确,银行业的安全保卫、案件防范划归银监会。在当时的背景情况下,银监会提出要以“三防、两提、一改”为重点。“三防”即:防信用风险、防市场风险、防操作风险;“两提”即: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一改”即:做好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工作。

2008年7月底,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获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作为银监会新增的内设机构之一,按照中央编制委员

2会批复,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职责有4项,一是拟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的规划;二是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三是督促派出机构稽查工作和案件查访工作;四是指导、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案件稽查局将借助《银监法》赋予银监会的准司法权,整合有关稽查资源,不仅可以对银行业机构进行稽查,更可以利用延伸检查权,对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检查。

二、案件专项治理开展背景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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